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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7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庆春、刘雪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春,刘雪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春,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盛,男,199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李庆春因与被上诉人刘雪盛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主要是上诉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被上诉人出生登记记录,户口本,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微信,照片等,被上诉人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一二审庭审拒绝出庭,并拒绝做亲子鉴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重审时应当依据本条规定查明事实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庆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孟志刚审判员  李荣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子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