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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字第4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宾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4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阳明路。负责人:李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宾馆,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黄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宾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江西宾馆存款4795.5643元及其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