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志勇、胡金花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勇,胡金花,陈某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刑初65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志勇,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1981年因盗窃被少年管教一年。1982年因盗窃被劳教三年。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辩护人宋海鹏,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胡金花,女,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滕玲玲、王雷,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陈某文,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辩护人朱秀琳,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6)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志勇、陈某文、胡金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1月20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志勇及其辩护人宋海鹏、被告人胡金花及其辩护人王雷、被告人陈某文及其辩护人朱秀琳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需要,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延期审理,并于同年4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朱志勇、胡金花伙同陈某莲(另案处理)、陆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合租了本市拱墅区红石中央花苑麒麟阁3幢1单元1102室,并在室内放置电脑等设备,连接“申博”赌博网站,从上家处获取账号和密码后,以“百家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同时,被告人朱志勇雇佣被告人陈某文在赌场内操作电脑帮助赌客进行网络投注以及进行赌资结算。自2016年5月9日至5月19日,该赌场累计接受赌客投注共7994800元。2016年5月19日,民警在该红石中央花苑麒麟阁3幢1单元1102室将被告人朱志勇、陈某文、胡金花抓获。为证实所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人林某1、陈某2、潘某、林某2、应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人员陈某1、陆某的供述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志勇、胡金花、陈某文的行为系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朱志勇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陈某文系同案人员陈某1雇佣的,网上赌博的账号也是陈某1提供的,被告人朱志勇的作用较小,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金花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胡金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不属于主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文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陈某文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朱志勇、胡金花及陈某1、陆某四人经商议租住房屋招揽客户在网上进行“百家乐”赌博。3月中旬,被告人朱志勇妻子张某从房东处租住了本市拱墅区红石中央花苑麒麟阁3幢1单元1102室的房屋。之后,被告人朱志勇、胡金花及陈某1、陆某在该房屋内放置电脑等设备,连接由陈某1提供的“申博”赌博网站,以“百家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同时,陈某1介绍被告人陈某文在赌场内操作电脑帮助赌客进行网络投注以及进行赌资结算。自2016年5月9日至5月19日,该赌场累计接受赌客投注共799.48万元。2016年5月18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从参赌人员处扣押赌资2690元(已被收缴)、无主款9000元及用于网络赌博的电脑主机一台(KINCAR品牌),并将被告人朱志勇、陈某文、胡金花抓获。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林某1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016年3月15日,林某1将其红石中央花苑麒麟阁3幢1单元1102室的房屋以每月5300元的价格租给张某(系被告人朱志勇妻子)。2、证人陈某2、潘某、林某2、应某的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其等人至红石中央花苑麒麟阁3幢1单元1102室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3、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6年5月18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了涉案赌场,抓获了参赌人员,扣押了赌资及无主款,并扣押了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网络赌博的账号进行了登录,并提取了投注额等信息。5、户籍证明,证实了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6、抓获经过,证实了各被告人的归案经过。7、相关人员陈某1、陆某的供述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收集在案,证明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并得到了上述证据的印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志勇、胡金花、陈某文共同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场所、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志勇、胡金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胡金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金花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志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胡金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由公安机关扣押的无主款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建勇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