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朴盛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朴盛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145号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7号。法定代表人:温志勇。委托代理人:李勤孝。被告:朴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朴盛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