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字第00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布伟与程荣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布伟,程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0287-2号申请执行人:王布伟,女,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代理人:汪贤长,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程荣君,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布伟与被执行人程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2)宣民一初字第0214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程荣君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布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荣君给付借款人民币55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2年4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95670元为限),并承担诉讼费用14307元及执行费人民币9030元。诉讼中,本院曾冻结了被执行人程荣君在浙江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700000元。上述工程款属被执行人程荣君的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程荣君在浙江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72007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