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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弢与蔡正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弢,蔡正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554号原告:李弢,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蔡正雷,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李弢与被告蔡正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