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玉明诉马占海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明,马占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63-2号原告:马玉明,男,回族,2003年10月3日出生,现租住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理人:王顺花,女,回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系原告马玉明之母。被告:马占海,男,回族,1978年4月6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马玉明与被告马占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马玉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明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计3255元,由原告马玉明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韩梅君人民陪审员 黄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马晓宇书 记 员 黎艳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