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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蔡灵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蔡灵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251号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上路***号(金信花园*****号)。法定代表人:赵运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旭,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蓬溪县赤城镇人。被告:蔡灵枝,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蓬溪县赤城镇人。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信物业)与被告蔡灵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信物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红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