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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铭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铭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468号申请执行辛月新,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中华埠村661号乙,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907275074。被执行人孙铭澧,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