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铭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铭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468号申请执行辛月新,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中华埠村661号乙,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907275074。被执行人孙铭澧,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