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伟佳纸箱包装厂与合肥君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伟佳纸箱包装厂,合肥君豪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063号原告:常熟市伟佳纸箱包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326121X8,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张村村。执行事务合伙人:范惠娟。被告:合肥君豪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55734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晨光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锦鸿。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伟佳纸箱包装厂诉被告合肥君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伟佳纸箱包装厂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伟佳纸箱包装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伟佳纸箱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伟佳纸箱包装厂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缪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