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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京华时报社、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黄博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博楷,《京华时报》社,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有门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终10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博楷,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彦奇,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京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吴海民,社长。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一审被告:上海有门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诉人黄博楷与上诉人《京华时报》社、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有门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9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博楷、《京华时报》社和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2017年7月17日和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博楷、《京华时报》社和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系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博楷、《京华时报》社和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零五元,由黄博楷负担一千四百零五元(已交纳),由《京华时报》社、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有门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由黄博楷负担一千八百五十元(已交纳),由《京华时报》社负担三百六十三元(已交纳),由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六十三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丽婷审 判 员 张晰昕审 判 员 刘炫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欣蕾书 记 员 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