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帆诉敦化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敦化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55号原告:杨帆,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诉被告敦化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杨帆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2元,减半收取3256元,由被告敦化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朴文姬审 判 员 郭立鑫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