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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俊勇与朱翔、曹朋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勇,朱翔,曹朋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566号之一原告:张俊勇,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翔,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曹朋,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张俊勇诉被告朱翔、曹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张俊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俊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张俊勇负担。审 判 长  王 玄人民陪审员  周锡培人民陪审员  曹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