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权茂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茂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10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权茂龙,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因酒后驾驶于2014年9月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茂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赵崇杰出庭,指控:2017年7月14日晚,被告人权茂龙在绍兴市袍江新区一饭店内饮酒后,驾驶浙D×××××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由绍兴出发,途径杭甬高速公路,前往杭州市区。当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权茂龙驾驶该车沿钱江三桥由南向北行驶至江南大道上匝道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权茂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权茂龙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酒驾劣迹、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权茂龙拘役三个月十五日,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权茂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茂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权茂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楼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淑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