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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慧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慧君,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邓慧君,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38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赵礼路北京东方立高装饰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松林,总经理。邓慧君申请执行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高科技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4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邓慧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高科技公司给付欠款352000元、案件受理费3290元。本院于己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立高科技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立高科技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慧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立高科技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邓慧君申请执行标的35529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立高科技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4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占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