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闫克修与王关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克修,王关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84号申请执行人:闫克修,男,汉族,住乡宁县。被执行人:王关堂,男,汉族,住乡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克修与被执行人王关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关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关堂归还申请执行人闫克修12342元货款。但被执行人王关堂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王关堂1100元,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关堂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王关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闫克修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