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蒲良琼与什邡市双发塑编包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良琼,什邡市双发塑编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蒲良琼,女,生于1978年10月19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双发塑编包装厂,住所地:什邡市。(经营者:高万华,男,生于1963年9月5日,汉族,住什邡市。)本院在执行蒲良琼与什邡市双发塑编包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一终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万华的银行存款77827.0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