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行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责令交地决定���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巍,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5行初644号原告陆巍,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健。委托代理人陈磊,男。委托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责令交地决定一案中,原告陆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巍负担。审 判 长 胡玉麟审 判 员 于吉鸿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