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卫东与李年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年苟,杨卫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年苟,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卫东,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杰,系杨卫东的父亲。上诉人李年苟因与被上诉人杨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杨卫东一审的起诉请求判令李年苟返还超支的劳动报酬30644元,双方是因劳务报酬结算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案件性质应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定性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错误。李年苟及其他劳务人员是在为杨卫东提供劳务,杨卫东也知道其预付给李年苟的劳务费55000元是预付给李年苟及其他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该事实是杨卫东与李年苟及其他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其他劳务人员应为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予以追加,一审法院遗漏了案件当事人,程序违法。同时,一审法院对李年苟及其他劳务人员向杨卫东提供劳务的劳务量及劳务费结算价格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年苟预交的上诉费56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红元审判员 夏建红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