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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邹本海诉被告邹本国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本海,邹本国,邹积平,山东绿韵农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398号原告:邹本海,男,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远秀(系原告之妻),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丽(系原告之女),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被告:邹本国,男,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被告:邹积平,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被告:山东绿韵农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493491150M),住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法定代表人:江元娥,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娟,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本海与被告邹本国、邹积平、山东绿韵农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邹本海于2017年7月19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本国、邹积平、山东绿韵农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本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本海负担。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颜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