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鸿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鸿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鸿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鸿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宝鸡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157号楼3单元0202号、3单元0501号房产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XXX号楼X单元XXXX号、X单元XXXX号房产两套(不动产单元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党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