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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高伟、郭鲁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高伟,郭鲁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彭高伟,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郭鲁鲁,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2645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郭鲁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91民初2645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喜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