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欧阳丽兴与欧阳媚心、欧阳月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丽兴,欧阳媚心,欧阳月芳,欧阳月崧,欧阳月芬,欧阳日安,欧阳丽群,欧阳丽芳,黄志强,黄志荣,欧阳月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391号原告:欧阳丽兴,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生,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阳媚心,女,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欧阳月芳,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欧阳月崧,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欧阳月芬,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欧阳媚心、欧阳月芳、欧阳月崧、欧阳月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平,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日安,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因涉嫌犯罪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第三人:欧阳丽芳,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澳门,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群,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亦是本案第三人之一。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智锵,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欧阳丽群,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黄志强,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智锵,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志荣,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欧阳月晴,女,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欧阳丽兴诉被告欧阳媚心、欧阳月芳、欧阳月崧、欧阳月芬、欧阳日安、第三人欧阳丽芳、欧阳丽群、黄志强、黄志荣、欧阳月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奇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变更为由审判员陈奇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蒋竞雄、殷南鹏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欧阳丽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生,被告欧阳媚心、欧阳月芳、欧阳月崧、欧阳月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日安、第三人欧阳丽芳、欧阳丽群、黄志强、黄志荣、欧阳月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丽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欧阳光照名下位于均安镇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永丰均南路的房屋为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的父亲欧阳效显与欧阳光照于1986年6月8日在均安镇新华管理区立下合约:欧阳光照原沙涌尾拆迁留下砖瓦水泥杉木结构19坑蚕房一间转让给欧阳效显,转让价款3800元,此款全部交妥。签订合约后,欧阳光照将房屋交付给欧阳效显,但在初始确权时,欧阳光照未经欧阳效显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地址为均安镇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永丰均南路。上述房屋一直由欧阳效显一家使用,原告不知上述房屋已办理上述产权登记。另欧阳效显于2008年12月19日死亡,欧阳光照于2011年死亡。欧阳效显生前只与黄八妹结婚,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欧阳丽嫦、欧阳丽群、欧阳丽兴、欧阳丽芳、欧阳广洪,欧阳效显、黄八妹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欧阳光照生前只与被告欧阳媚心结婚,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欧阳月芳、欧阳月崧、欧阳日安、欧阳月芬,欧阳光照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告欧阳媚心、欧阳月芳、欧阳月崧、欧阳月芬辩称,我方认为欧阳光照与欧阳效显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诉争房屋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相关产权,欧阳光照无权转让诉争房产,同时合同中注明土地属回集体处理,与欧阳光照无关。诉争房屋于2009年办理了产权登记,应该以产权登记所记载的权属人确认诉争房产的归属,因此诉争房产应该属于欧阳光照所有,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告欧阳日安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第一次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于2017年6月7日向第三人欧阳丽芳、欧阳丽群、黄志强、黄志荣、欧阳月晴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告欧阳日安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但被告欧阳日安及第三人欧阳丽芳、欧阳丽群、黄志强、黄志荣、欧阳月晴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及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欧阳日安及第三人欧阳丽芳、欧阳丽群、黄志强、黄志荣、欧阳月晴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及被告欧阳媚心、欧阳月芳、欧阳月崧、欧阳月芬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一并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阳效显与欧阳光照同属均安镇新华村村民。1986年6月8日,欧阳效显与欧阳光照签订《合约》,《合约》约定欧阳光照原沙涌尾旧屋拆迁留下砖瓦水泥杉竹结构19坑蚕房一间包括围墙红砖数百块及其果树共计金额(叁仟捌佰元正)转让给效显,此款全部交妥,特此依据,永不追究。附注:土地属回集体处理,与光照无关。立约人光照。签订合约后,欧阳效显向欧阳光照实际交付转让款3800元,欧阳效显的家人也在此后搬进上述房屋居住至今。2009年2月24日,诉争房屋按顺发【2001】13号文集体土地转国有,欧阳光照以其名义领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号登记为粤房地证字第××号,房产地址登记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新华居委会永丰均南路(宗地号060057-041,用地面积25.26平方米,建基面积25.26平方米)。另查,欧阳效显于2008年12月19日死亡,其妻黄八妹于2015年9月23日死亡,欧阳效显与黄八妹生前均只与对方结婚,夫妇二人生育五个子女:欧阳丽嫦、欧阳丽群、原告欧阳丽兴、欧阳丽芳、欧阳广雄,再无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欧阳效显、黄八妹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其中,欧阳丽嫦于1989年11月死亡,欧阳丽嫦生前只与黄锡珠结婚,夫妇二人生育两个儿子:黄志荣、黄志强,再无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欧阳广雄于1998年7月死亡,欧阳广雄生前只与黄文结结婚,夫妇二人生育一个女儿:欧阳月晴,再无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再查,欧阳光照于2011年4月9日死亡,被告欧阳媚心为欧阳光照的妻子,夫妇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被告欧阳月芬、欧阳月芳、欧阳月崧、欧阳日安,再无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欧阳光照的父母均先于欧阳光照死亡。诉讼中,第三人欧阳丽芳、欧阳丽群、黄志强、黄志荣、欧阳月晴确认,假如诉争房屋被认定属于欧阳效显所有,各人均一致放弃继承其对诉争房屋享有的继承份额。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地产所有权确认纠纷。因本案第三人欧阳丽芳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系涉澳民事案件。因本案标的属不动产,不动产在佛山市顺德区,而本院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审理涉外、涉港、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于本案不动产在中国内地,故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解决本案纠纷。本案中,欧阳效显与欧阳光照签订的《合约》,实质为双方关于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协议,四被告抗辩称欧阳光照向欧阳效显转让的仅为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并不包括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在欧阳光照将农村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欧阳效显时,宅基地使用权也转归欧阳效显所有。从合约中附注“土地属回集体处理,与光照无关”可以看出欧阳效显与欧阳光照在签订合约时均清晰认识到诉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且欧阳光照在转让房屋后也不保留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再结合欧阳效显及其家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20多年,期间也对房屋进行翻建、装修,欧阳光照及其家庭成员从未提出异议等情形,故本院对四被告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虽欧阳效显与欧阳光照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诉争房屋并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但欧阳效显与欧阳光照均属于诉争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欧阳效显已实际支付购房款,欧阳光照也实际交付了房屋,诉争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有效,欧阳光照在取得相关产权证书后,应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本案中因欧阳效显及欧阳光照均已去世,除原告外的欧阳效显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诉争房屋,故原告已通过继承取得诉争房屋全部所有权,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确认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新华居委会永丰均南路房产(宗地号060057-041,用地面积25.26平方米,建基面积25.26平方米,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归原告欧阳丽兴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欧阳丽兴已预交),由原告欧阳丽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欧阳丽兴、被告欧阳媚心、被告欧阳月芳、被告欧阳月崧、被告欧阳月芬、被告欧阳日安、第三人欧阳丽群、第三人黄志强、第三人黄志荣、第三人欧阳月晴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欧阳丽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奇志审判员  蒋竞雄审判员  殷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素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