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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石信与王荣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石信,王荣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642号原告:叶石信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注册号:33080000002342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府东街460号1-2层。诉讼代表人:那春利,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建,公司员工。原告叶石信与被告王荣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叶石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石信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连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方艳婷书 记 员 杜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