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仁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574号之一被执行人张仁财,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张仁财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鄂0115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张仁财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仁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二千元。2017年5月28日已与被执行人张仁财所在社区取得联系。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仁财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且正在服刑,无收入来源,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仁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