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民初10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梓舜商贸有限公司、薄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梓舜商贸有限公司,薄强,李真真,天津中油北环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1079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案名“天津公馆”)三号1-5层。负责人:赵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梓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86号518-11。法定代表人:薄强。被告:薄强。被告:李真真。被告:天津中油北环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北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俊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笑,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该公司员工。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被告天津梓舜商贸有限公司、薄强、李真真、天津中油北环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3326元,减半收取计61663元,鉴定费50000元,公告费36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审判长 柏 松审判员 徐玉刚审判员 王文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冠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