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扶风县步步高教育电子经销处、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扶风县步步高教育电子经销处,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887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西安市人居民。被告扶风县步步高教育电子经销处,住所地扶风县县城新区南二路。(经营者:张亚莉,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8日,住陕西省扶风县城关街道办北街村北组146号,身份证号:610324197212080069。)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0日,住陕西省扶风县城关街道办北街村北组146号。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五沙李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先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扶风县步步高教育电子经销处、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有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总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苟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