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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志国放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志国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041号罪犯黄志国,男,1963年10月8日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志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截止2017年6月20日余刑为2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志国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国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