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永星与杨强国、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星,杨强国,陈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011号原告:赵永星,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杨福永,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强国,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菊,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星与被告杨强国、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赵永星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怡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