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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永星与杨强国、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星,杨强国,陈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011号原告:赵永星,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杨福永,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强国,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菊,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星与被告杨强国、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赵永星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怡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