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曾彦廖昌玉与张兴文詹忠贵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昌玉,曾彦,詹忠贵,张兴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526号原告廖昌玉,女,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巴南区巴南印象。委托代理人何忠明,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工农坡,系近亲属。原告曾彦,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巴南区巴南印象.被告詹忠贵,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印象。被告张兴文,女,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印象.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卢俊、李讯讯,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曾彦,廖昌玉与张兴文,詹忠贵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彦,廖昌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彦,廖昌玉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彦,廖昌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650元,本院予以减免1400元,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秋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