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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阜宁县东沟镇富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李万虎、杨艾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宁县东沟镇富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李万虎,杨艾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东沟镇富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阜宁县硕集社区永硕路18号。主要负责人:蔡如首,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万虎,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杨艾中,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阜宁县东沟镇富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李万虎、杨艾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万虎名下有牌号为苏J×××××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东沟镇富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杨艾中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艾中承担25000元,其中当场兑现5000元,十天内再给10000元,剩余部分年底结清。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艾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