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10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邓金清与彭显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金清,彭显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0384号原告:邓金清,女,199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告:彭显波,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邓金清与被告彭显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邓金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金清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邓金清负担。审 判 长 欧阳志萍人民陪审员 李 丽 娥人民陪审员 朱 杏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毅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