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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凤乾与李奎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乾,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凤乾,男,1958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李奎,男,1989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白凤乾申请执行李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奎有皖KPQ6**号轻骑.铃木牌摩托车一辆、皖KY63**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已实施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李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发出协助拘留被执行人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