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30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林仕敏与王兴德、王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仕敏,王兴德,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30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林仕敏,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 被执行人王兴德,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琼中县,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王丹,女,1978年9月5日出生,黎族,现住琼中县。系王兴德妻子。 上述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琼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琼9030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兴德、王丹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兴德、王丹返还购房押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81970元,本院受理立案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兴德、王丹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王兴德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丹称其对该事情一无所知,现在其个人也无能力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夫妻双方名下财产,也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将有关执行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林仕敏,申请执行人对该案的执行情况已知悉,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强 审 判 员 方国强 人民陪审员 严白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钟东明 书 记 员 陈循瑜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