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义贵、黄芝英申请宣告谭波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义贵,黄芝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民特33号申请人:谭义贵,男,汉族,生于1958年8月5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人:黄芝英,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15日,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谭义贵、黄芝英申请宣告谭波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义贵、黄芝英称,谭波系申请人谭义贵、黄芝英之子,谭波于2001年7月离家出走后一直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从谭波离家出走日至今已下落不明1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谭波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谭波,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25日,原住四川省岳池县,系申请人谭义贵、黄芝英之子。谭波于2001年7月离家出走后,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经申请人谭义贵、黄芝英及其亲戚多年四处打听查找未果,一直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谭义贵、黄芝英申请宣告谭波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发出寻找谭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谭波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谭义贵、黄芝英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谭波已下落不明十余年,且经本院发出寻找谭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届满后,谭波仍然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谭义贵、黄芝英申请宣告谭波死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谭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钟金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