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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海与滦平县鑫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滦平县鑫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021号原告:孙海,男,1965年4月7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滦平县鑫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平坊乡偏岭村。组织机构代码:34762073-5。法定代表人:邓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孙海与被告滦平县鑫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孙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孙海负担。审 判 长 王廷禄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人民陪审员 陈   洪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