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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宋浩明,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法定代表人:李耀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利国,男,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102号(物流园区内)3-B-413。法定代表人:崔辉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军,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浩明,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建奇恒巨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审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区春明道7号。法定代表人:刘贤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泽,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浩明及原审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各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4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吕洪宁审 判 员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史军锋书 记 员  于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