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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某与朝某、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朝某,莫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698号原告于某,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朝某,男,31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被告莫某,男,32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呼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