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何定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何定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79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5962X。主要负责人:吴道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定海,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何定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卡号:62×××69)消费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49386.03元(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其中本金47979.11元、利息1181.72元,违约金225.20元),从2017年5月13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并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后经原告审批批准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69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截止2017年5月12日,被告透支及欠款总计49386.03元。原告多次催缴未果,根据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未按期归还欠款的,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透支利息和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所有欠款并收取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领用合约规定偿还尚欠本金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违约金的计付。原告以此提出违约金的主张,并表示已对违约金的计付,在官网进行公告,但被告并未对新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或违约金的计付条款予以签名确认,即双方并未对违约金的计付达成协议,因此,对原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定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979.11元、利息1181.72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元,由被告何定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