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路文亮与万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亮,万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87号原告:路文亮,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其林台村桥西自然村南区。被告:万利云,女,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路文亮与被告万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路文亮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文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路文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智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