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建英、冀州市魏屯镇王口村第三生产小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英,冀州市魏屯镇王口村第三生产小队,冀州市魏家屯镇王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异3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英,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址:衡水市。被执行人:冀州市魏屯镇王口村第三生产小队。负责人:王洪根,现任冀州市魏屯镇王口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冀州市魏家屯镇王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恒涛,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英与被执行人冀州市魏屯镇王口村第三生产小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冀州市魏屯镇王口村第三生产小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冀州市魏家屯镇王口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冀州市魏家屯镇王口村村民委员会相应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土地补偿款由魏家屯镇王口村村民委员会管理,又因魏屯镇王口村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法人组织,申请人申请追加魏屯镇王口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冀州市魏家屯镇王口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第三人冀州市魏家屯镇王口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建英土地补偿款14742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辉审判员 :冯长河审判员 : 付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 刘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