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2016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8日21时许,在文安县兴隆宫镇兴隆宫村大场西边街上,被告人吕某与吕某因琐事和王某、谷某发生口角并动手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吕某将王某(2000年6月14日出生)打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且得到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和解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吕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吕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冯旭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迎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