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兰翠与胡士建、陈文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兰翠,胡士建,陈文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456号原告:孙兰翠,女,194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胡士建,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陈文道,女,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孙兰翠与被告胡士建、陈文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兰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威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