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何明与胡朝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胡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何明,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胡朝,男,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何明与胡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刁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