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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郑远奎与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远奎,吴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2042号原告:郑远奎,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吴松,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郑远奎与被告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远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松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远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6日,被告因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3,000元,约定年底还,至2017年2月25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均以诸多理由拒绝归还。现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公正判决。被告吴松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未能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5年11月26日被告吴松向原告郑远奎借款63,000元。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也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6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应当清偿债务。被告吴松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能引起的对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综上,对原告郑远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松偿还原告郑远奎借款6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被告吴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缴纳上诉费1376元,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