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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柴国兴申请齐瑞平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国兴,齐瑞平,李依庆,孙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100号申请人:柴国兴,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齐瑞平,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李依庆,男,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孙志,男,1965年3月9日出生,住址庆安县。申请人柴国兴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瑞平、孙志在银行的工资存款各165,000.00元予以冻结,其提供了柴国丽在庆安县庆政社区住宅楼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齐瑞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的工资存款165,000.00元,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孙志在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存款165,000.00元,期限一年;三、查封柴国丽所有的在庆安县庆政社区住宅楼。案件申请费2,170.00元,由被申请人齐瑞平、孙志、李依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