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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永海、广州福熹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黄某,广州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11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某,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日春。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广州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广州某有限公司清还借款600650元及利息、受理费10495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黄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1300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外,黄某名下有粤A、粤A两辆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该两辆汽车的档案。因两辆汽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黄某名下有位于荔湾区等九处房产,该房产已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已作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其没有掌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故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1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 强审判员 贾存锦审判员 陈艳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符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