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崔理国与驻马店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理国,驻马店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865号原告崔理国,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杨铁桩,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保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理国诉被告驻马店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理国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2元,减半收取3701元,由原告崔理国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