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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6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庄文忠与蔡红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文忠,蔡红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478号原告:庄文忠,男,195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丽萍,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红姑,女,193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庄文忠与被告蔡红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庄文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庄文忠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