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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袁兰香与嘉祥县共享工贸有限公司、王衍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兰香,嘉祥县共享工贸有限公司,王衍尚,陈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851号原告:袁兰香,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冬梅(特别授权),嘉祥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道峰(特别授权),嘉祥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嘉祥县共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疃里镇后贾村西50米,工商注册号370829200019771。法定代表人:陈敬,系公司经理。被告:王衍尚(系陈敬之夫),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陈敬(系王衍尚之妻),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经理,住嘉祥县疃里镇后贾村,身份证号3708291981********。原告袁兰香与被告嘉祥县共享工贸有限公司、王衍尚、陈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兰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修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慧慧 来源: